浙江土地增值税新规:预征率统一为2%,清算审核更规范!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1-08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新规,预征率统一为2%,清算审核流程优化,企马办为您详细解读政策变化。
浙江土地增值税新规:预征率统一为2%,清算审核更规范!
近日,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企业服务的专业平台,企马办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新规,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政策变化。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2%
新规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2%。这一调整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还简化了预缴计算方法:
- 预收款方式销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
- 非预收款方式销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2%
此外,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起,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尾盘转让相关政策申报。
二、清算审核流程优化
新规对清算审核流程进行了多项优化,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 统一清算单位房地产类型划分:按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
- 明确税金扣除方法:如不能按清算单位准确计算税金,则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
- 申请调整清算税额:纳税人可在收到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6个月内,书面申请调整清算税额,但每个清算单位只允许申请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90日内完成调整审核,且不得改变原清算单位、征收方式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三、新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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